凱發k8首頁,凱發K8旗艦廳,凱發K8國際,凱發K8國際娛樂,凱發k8旗艦廳app下載手機版電氣工程,新京報訊(記者 王昱倩)今日(6月6日),國內首例“發論文收版面費”一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在修水縣法院二審開庭。去年12月,該案一審宣判,兩家公司的7名涉案人員分獲不同刑期。
此後,該案三名主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日(6月6日)二審開庭,庭審持續了5個小時,控辯雙方圍繞發論文收取版面費,以及將網上刊發論文下載、打印優衣庫百度雲,並寄給論文作者行為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展開辯論。
新京報此前報道,修水縣法院一審認為,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蔡曉偉以重慶吉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吉考公司”)的名義,與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簡稱“維普公司”)簽訂維普電子期刊版面合作協議,維普公司委託吉考公司對名下的連續型電子期刊進行宣傳、收稿、初審等活動。
一審判決書顯示,吉考公司總經理蔡曉偉、副總經理胡靜等人,私自設立多個“編輯部”,聯系有論文發表需求的人員或論文發表代理人員,進行征稿。當一期論文數量征滿後凱發k8首頁,即對該期論文進行排版,提交維普公司編輯終審,並收錄至維普網。之後優衣庫百度雲,將該期論文文檔導出,添加封面、版權頁及目錄,發送至印刷廠,印刷成紙質期刊,郵寄給論文署名作者,從中收取論文作者或征稿代理支付的版面費。
2018年12月14日,修水縣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曉偉4年6個月,並處罰金450萬元;判處副總經理胡靜3年,並處罰金450萬元。另外,吉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雨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負責發行的楊某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優衣庫百度雲。
此外,與吉考公司有合作關系的重慶縱域文化傳媒公司(簡稱“縱域公司”)負責人黃治飛和員工鐘某也同時獲刑。另有一名廊坊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受委託從事印刷,獲刑1年4個月,緩刑2年。
今日二審法庭上,檢方認為,蔡曉偉等吉考公司4人,非法出版期刊超過1000餘期,共收取版面費凱發k8首頁、排版費、印刷費等5299萬餘元。
但蔡曉偉對涉案金額表示異議。他稱,檢方指控的涉案金額,包括了公司的合法收入、退稿費等。蔡曉偉說,在電子期刊領域,收取版面費是行規,很普遍。“是按正常標準收取服務費凱發k8首頁,且開具發票。”
蔡曉偉的辯護人稱,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收取版面費,即便是出版單位也沒有禁止的規定。“既然不違法,就談不上非法經營。”
其另一位辯護人認為,收取版面費在國內普遍存在,其由來可追溯到1988年中國科學協會學會工作部發出的通知:鑑于各學術期刊編輯部財政負擔很重,建議收取版面費。
蔡曉偉的辯護人認為,收版面費亦是國際慣例,“維普的電子期刊實際上是OA期刊,即‘開放存取’,特征之一便是作者付費。”
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一審判決稱,蔡曉偉等人收取版面費牟利優衣庫百度雲,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出版物經營活動。被告人從事的征稿、排版、印刷、寄送紙質期刊等一系列活動,都是為了順利收取對方的版面費而實施的,從而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故應當將在一系列環節中收取的費用計入非法經營的數額。
一審判決認為優衣庫百度雲,吉考公司等人取得了維普網的授權出版電子刊物,根據相關規定,電子出版物只能以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呈現,被告人將收錄上網的論文編印成紙質期刊郵寄給作者,違反了對出版物實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凱發k8首頁,符合《出版管理條例》所述“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之情形。
在今天的庭審中,上訴人胡靜稱,吉考公司初審後的稿件由維普網出版,以電子刊的形式發行在其網站上,供全國的讀者瀏覽。其後他們從網絡下載打印,以非賣品的形式贈送給作者,屬于向特定對象傳播優衣庫百度雲,且紙質冊子的數量有限,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出版”。
新京報記者今日獲得一份《行政處罰書》顯示,2016年9月,重慶市兩江新區管委會社會發展局執法人員發現市面上有從維普網下載的論文紙質書出現,于是通過對維普公司進行巡查,發現了《醫藥衛生》《工程技術》等9種成冊的紙質期刊,認定其行為涉嫌出版違規的電子出版物。最後,執法部門處罰了出版單位維普公司1萬元,並責令改正。
蔡曉偉的辯護人對此表示,重慶的執法人員認為該類行為僅適用于行政處罰,但江西的法院認為是非法經營罪,缺乏刑法謙抑性理念。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的律師多次提出管轄異議。王萬瓊稱,本案的“犯罪行為”未發生在修水縣,一審認定被告人非法出版發行刊物,主要行為地在重慶。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該案在偵查時,2017年10月,江西省公安廳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決定由九江市公安機關管轄。後九江市公安局指定由修水縣公安局管轄此案。
另一份材料顯示,2017年12月,案件偵查完畢凱發k8首頁,修水縣公安局就管轄問題請示九江市檢察院,得到復函稱,經九江市檢察院與九江市中院溝通,請修水縣公安局移交案件至修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對此,蔡曉偉的辯護人認為,指定管轄的適用前提是管轄不明確或有爭議,或者協商不成,但本案不存在該前提。
但檢方認為管轄沒有問題,表示認同一審法院的評議,即被告人系通過電話、QQ、微信等網絡方式聯系從事出版物的征稿活動,屬于網絡犯罪案件,故法院有管轄權。
在今日(6月6日)最後陳述階段,三名上訴人均希望法院公正判決,他們稱凱發k8首頁,他們的行為擁有維普網的授權。胡靜認為,維普公司曾對警方作證,對他們的行為毫不知情,該說法並不可信凱發k8首頁。
一審判決書顯示,重慶泛語科技公司是維普公司的子公司,泛語公司擁有許多論文代理公司,負責編審代理收來的稿件。吉考公司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