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民用機場建設監督管理,規範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機場運行安全,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建設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建設程序。
運輸機場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機場選址、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項目核準)、總體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空管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第六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的、與飛行安全直接相關的運輸機場建設工程以及相關空管工程,其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一)機場淨空、空域及氣象條件能夠滿足機場安全運行要求大石彩香,與鄰近機場無矛盾或能夠協調解決,與城市距離適中,機場運行和發展與城鄉規劃發展相協調,飛機起落航線盡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場地能夠滿足機場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需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電磁環境條件良好,地形、地貌較簡單大石彩香,土石方量相對較少,滿足機場工程的建設要求和安全運行要求;
第九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按照運輸機場場址的基本條件提出兩個或三個預選場址,並從中推薦一個場址。
第十條預選場址應征求有關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市政交通、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凱發K8官方旗艦廳、供電、通信凱發K8官方旗艦廳、水利等部門的書面意見。
(一)擬選場址由省大石彩香、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申請,並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核,並在2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場址審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查,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
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組織編制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選址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第十二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十三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未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境外設計咨詢機構不得獨立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但可與符合資質條件的境內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十六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功能分區為主、行政區劃為輔”的原則。規劃設施應當布局合理,各設施系統容量平衡,滿足航空業務量發展需求。
(二)飛行區設施和淨空條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飛行區構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區位置適中,具備分期建設的條件;
(三)空域規劃及飛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視助航、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設施布局合理、配置適當,塔台位置合理,滿足運行及通視要求;
(四)航空器維修、貨運、供油等輔助生產設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衛設施布局合理,直接為航空器運行、客貨服務的設施靠近飛行區或站坪;
(五)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設施與城市公用設施相銜接,各系統規模及路由能夠滿足機場發展要求;
(六)機場與城市間的交通連接順暢、便捷;機場內供旅客、貨運、航空器維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設置合理,避免相互幹擾;
(七)對機場週邊地區的噪聲影響小,並應編制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應當包括:針對該運輸機場起降航空器機型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飛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機場噪聲影響的比較方案和噪聲暴露地圖;對機場週邊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建築物提出處置方案,並對機場週邊土地利用提出建議;
(八)結合場地、地形條件進行規劃、布局和豎向設計;統籌考慮公用設施管線,建築群相對集中,充分考慮節能、環保;在滿足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書面意見,並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駐場單位充分協商,征求意見。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管理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聯合審查。
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應當根據各方意見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及圖紙上加蓋印章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將總體規劃及審查意見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當自機場總體規劃批準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一式5份。
第二十一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並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凱發K8官方旗艦廳。
第二十二條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並為各駐場單位提供公平服務。
第二十三條運輸機場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包括建設位置、高度等內容的建設方案應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一)屬于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駐場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事先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駐場單位應當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意見及建設方案一並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二)屬于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三)屬于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報民航局備案;
(四)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復核,根據機場的實際發展狀況,適時組織修編機場總體規劃。
第二十五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週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二十六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機場週邊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航空器噪聲對機場週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
(三)符合《民用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
第二十九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其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並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征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大石彩香,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大石彩香,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對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如含有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亦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門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初步設計出具行業意見。
第三十二條運輸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原則上一次報審,對于新建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可視情分兩次報審。
(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
(三)初步設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
(四)有關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台(站)址等的批準(或核準)文件;
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經過批準或者取得行業審查意見的,不得實施。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調整概算,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二)符合《民用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
第三十八條下列運輸機場工程應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二)航管樓、塔台、雷達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機場通信、導航、氣象工程中層數為2層及以上的其他建(構)築物的土建部分;
第四十二條運輸機場工程的建設實施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等制度。
屬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十七條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第四十八條運輸機場工程竣工後,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飛行校驗的通信、導航大石彩香、監視、助航等設施設備,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驗手續,並取得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第五十一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試飛的新建運輸機場工程或飛行程序有重大變更的改建、擴建運輸機場工程,在竣工驗收和飛行校驗合格後,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試飛手續,並取得試飛總結報告。
(二)對于具備行業驗收條件的運輸機場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受理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的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行業驗收工作,並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第五十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移交運輸機場工程檔案資料。
第六十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運輸機場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六十一條運輸機場工程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新建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出具場址審查意見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擴建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批準立項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對其實施工程的建設信息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電子文本。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在開工建設前每季度報告一次,開工建設後每月報告一次。報告日期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審核本地區的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並將審核後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民航局。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基本信息、機場總體規劃情況、項目審批情況、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總體實施計劃、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其他情況;
(二)當前動態,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配套工程進展情況凱發K8官方旗艦廳、其他情況;
第六十七條本章的規定適用于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設工程。
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並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
(三)初步設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
(四)有關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台(站)址等的批準文件;
(一)空管工程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征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概算調整,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第八十一條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應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八十九條機場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與機場工程採用建設集中管理模式,統一組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統一開展整體工程項目申報、用地預審大石彩香、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征地拆遷、招投標等工作,統一組織工程建設。
第九十二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飛行校驗的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驗手續,並取得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2億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二)對于具備驗收條件的空管工程凱發K8官方旗艦廳,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項目法人的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一百零二條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在空管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並上報主管部門。
第一百零三條空管工程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批準立項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條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對其實施工程的建設信息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電子文本。
民航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按照本規定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時間報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條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在開工建設前每季度報告一次,開工建設後每月報告一次。報告日期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條民航局空管局負責審核空管工程建設信息,並將審核後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民航局。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審批情況、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凱發K8官方旗艦廳、總體實施計劃、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其他情況;
(二)當前動態,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招標工作情況、配套工程進展情況、其他情況;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將選址、總體規劃、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在運輸機場內進行不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活動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經過批準,就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獲得行業意見,就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大石彩香。
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項目法人將運輸機場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監理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批準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九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未經行業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項目法人未履行建設項目信息管理義務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三條,空管工程未經民航管理部門驗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民用機場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規定對運輸機場和空管工程建設未作出明確要求的,均按國家有關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2004年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29號)同時廢止。電氣工程!凱發K8國際,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凱發k8官網首頁國家建設,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入口,凱發K8國際首頁。電子工程。